打官司用电子数据,真实性如何判断?最高法“新规”明确了

编辑:admin 日期:2019-12-26 14:59:04 / 人气: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同时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电子数据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推进,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诉讼中的证据越来越多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提供了新的视野,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于电子数据的含义作了原则性、概括性规定。作为修改后规定的新增内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更加细化。
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根据修改后的规定,人民法院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根据规定,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之外,人民法院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包括: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法要求,要准确把握电子数据规则的适用,认真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对证据的调查、认定和采信的影响。各级人民法院要密切关注新的信息技术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加强对电子数据规则适用的研究,积极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高案件事实查明精准度的方式、方法,以新的技术进步为契机,不断提高民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修改后的新规定共100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及相关的程序规则,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开,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更有利于实现司法审判工作“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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