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编辑:admin 日期:2020-05-28 09:20:05 / 人气:

5月27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出台《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山西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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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通过我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履行职责中使用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等电子公章。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是指因业务或职权需要,需使用电子印章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省级电子印章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变更、签章和验章等服务,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应用系统,应与全省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并实现互通互认。
  电子印章如何申请?需要使用电子印章的各级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向同级电子印章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本省依法设立的政务外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机构数字证书,已经持有的无需重复申请;按照同级电子印章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制作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如何制发?各级电子印章管理部门使用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电子印章,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制作电子印章需要的印模信息由申请人负责提供,申请人对印模信息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
  同时,电子印章的使用应当参照实物印章的使用明确相应的审批流程,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严禁不按照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凭据、证照等各类电子文档,应按照本省电子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电子印章如发生丢失、失控等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同级电子印章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通过电子印章系统公示电子印章相关状态。
  电子证照
  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证件、执照等电子文件。电子证照管理系统,是指由省级政务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集中建设,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具备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制发、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依托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证照持有人,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将电子证照生成作为业务流程的必要环节,优先采用在线生成的方式,在业务办结时同步生成电子证照和实体证照,经审核后将证照目录同步归集至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
  电子证照发生变更、有效期届满等,需要年检、延期、吊销、注销、废止、质押的,电子证照签发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将信息同步推送至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电子证照应用部门应将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嵌入业务流程,在线查询、验证、比对电子证照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凡能够采用数据共享方式获得电子证照的,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供实体证照或者复印件。
  此外,电子证照管理、签发、应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子证照推广应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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